【辅导员队伍建设】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14 点击数:

西财大党发〔2019〕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 43 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 号)、《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高教生〔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辅导员队伍,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人员保证,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是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校对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应以促进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专、兼职及研究生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业指导。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部)(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思政类课程教学。努力提升教学水平,承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应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50的比例设置。

(一)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工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一线专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一部分,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不包括学院(部)副书记。学校鼓励学院(部)副书记承担一定的一线工作量;学工办主任按照师生比1:100的比例、团工委书记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工作量。

(二)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少数民族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属一线专职辅导员。

(三)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一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研究生等。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任教师、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聘用计划,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主管人事工作、学生工作校领导具体负责,学生(含研究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一条  新聘任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已经毕业的研究生和军转干部中选聘;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从在读的优秀党员研究生中选聘。新聘任的一线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八年方可调整,以专业教师身份入职且担任辅导员工作的须满四年方可调整;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原则上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辅导员的转出须经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学校各部门、学院(部)不得随意调整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实绩和任职年限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鼓励辅导员长期稳定从事本职工作,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须按学校规定完成教学工作量。专职辅导员所带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包含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大学生就业指导、军事技能等 )由学生工作部门统筹管理,由课程归属学院(部)具体安排。学生工作部门年终统一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辅导员岗位聘任由学生工作部门按照聘岗比例指标,统一组织实施。对于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辅导员可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系统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计划。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以及定期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和交流、辅导员工作室建设等活动,提高辅导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青年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应向辅导员倾斜。

第十九条  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形成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每年8月底集中培训一周。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由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通过辅导员工作论坛、经验交流、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学校应积极推选辅导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辅导员在岗期间每年参加校级及各种专业能力培训应不少于16个学时,培训时间不达标的不得参评辅导员各类评优。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获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学位,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辅导员通过学习取得与工作直接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报销学费和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和精品项目。鼓励辅导员申报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国家、省部级课题研究和科研项目。定期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优秀论文和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调派或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部)双重管理制度。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身份建设,强化辅导员专业技能培养,不断提升辅导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

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重点工作与常规工作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职尽责、工作素养、业务水平、工作实效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思想消沉、作风涣散、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四)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聘期内考核为两次基本合格者;

(六)其它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表彰专项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以及校级辅导员素质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评选以及优秀工作案例评选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辅导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评优比例为一线专职辅导员的15%。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经学院(部)推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联评确定。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的,可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全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校级表彰奖励体系。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在岗期间,完成核定任务,经考核合格后,除享受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外,同时享受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及相关部门兼职辅导员承担的一线工作量按照超工作量计算。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参照学校研究生工作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身份的专职辅导员的待遇和保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事代理身份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9年(不包含脱产读博、长期出国、长期休假等时间),且在任职期间获得2次校级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及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考核合格者,可在学校确定的指标内择优转为正式编制。转为正式编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研究同意,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转为正式编制的辅导员,需在辅导员岗位继续工作至少一个聘期(3年)。因学校干部工作等需要已经调整岗位的辅导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在学生宿舍区内为辅导员建立工作和生活场所,保证辅导员住宿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财经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西财党字【2007】55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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